发布时间:2013-11-07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盐府〔2013〕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3日
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管理,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已出让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申请临时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用地权属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在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应申请办理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超面积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条 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由区临时建筑审批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的;
(二)位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七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及延期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临时建筑,应办理《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竣工后,需进行规划验收。
第九条 《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一)申请材料。
1.《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文件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原件;
(4)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企业、组织及个人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房地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需提供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临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2份(含电子版),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结构平面布置图(原件);
6.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复印件、设计合同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7.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可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提交)。
(二)审核内容。
1.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
2.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
3.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单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后退用地边界原则上不少于2米,且必须满足市政规划要求;
4.临时建筑面积控制: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200平方米;其他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大于700平方米。
5.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6.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兴建临时施工用房,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签订临时占用绿地协议,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不予批准。
(三)审批流程。
1.受理。由区住建局受理并审查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
2.公示或听证。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审批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审批。
3.初审。区住建局通过现场勘查、审核申请材料和初步设计文件等形式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临时建筑规范标准及内容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上报审批小组会议审批;不符要求的,予以退回,发《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退文通知书》。
4.审批。区住建局向领导小组汇报初审意见,领导小组作出审批决定。
5.发证。区住建局根据领导小组作出的审批决定,对批准的临时建筑,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临时建筑,发《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退文通知书》。
6.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还须注明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7.申请单位或个人取得《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有关手续。
第十条 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竣工后需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一)申请材料。
1.《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其配套文件(建筑竣工图和申请临时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原件);
4.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备案文件。
(二)审核内容。
1.建筑主体已竣工并按临时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2.临时建筑物立面、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与批准的施工图基本一致;
3.临时建筑物坐标、位置与批准的总平面图一致;
4.《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批流程。
1.受理。建设单位向区住建局提出临时建筑规划验收申请。
2.审核。区住建局负责核对送审资料及测绘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符合要求的,核发《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
3.发证。区住建局将已办理的《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住建局应将审批的《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抄送区监察局、规划土地监察局,滨海规划国土局,盐田市场监管分局及所在辖区街道办。
第十二条 区住建局要建立临时建筑台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到期的临时建筑属违法建筑,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期满不自行拆除的,按违法建筑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未报先建的,按违法临时建筑接受处罚,并做结构安全性鉴定后,方可申请。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暂行规定》(深盐府〔20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略)
2.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申请资料收文回执(略)
3.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退文通知书(略)
4.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略)
5.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略)
6.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略)
7.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样本)(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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