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时间:2021-07-16
职业病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健康中国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需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案情回顾】
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5月15日接到刘某来访称:其2012年入职深圳市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入职后在烧结岗位,2013年5月左右调岗到精压岗位,在该岗位接触到噪音危害因素一直至今。公司调离其到接触噪音危害岗位时,未告知本人该岗位能接触到噪音,亦未在劳动合同中说明该岗位会接触到噪音。2018年公司和其本人都收到了《职业禁忌告知书》,要求公司将其本人调离岗位,公司一直未调离。现来访投诉该公司收到《职业禁忌告知书》后未按要求把其调离岗位的违法行为,同时要求做职业病诊断。
2020年5月18日,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公司开展调查,检查该机构的职业卫生档案,发现该机构有刘某的2019年的《调岗协议书》,2019年的《职业禁忌告知书》、2018年9月26日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
经询问该机构人事主管兼采购员、受委托人刘某萍,其承认2018年10月18日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放的左耳传导性耳聋的《职业禁忌告知书》是该机构前原人事主管签署。并称当时公司老板想招该岗位员工,一旦招到了该岗位的员工,就将刘某调离精整(精压)岗位,但是一直未招到该岗位的技术员,所以刘某于又从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8月23日就一直在精整(精压)岗位,直到再次接到深圳龙华疾控发放的刘某的《职业禁忌告知书》才将其调离精整(精压)岗位。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该公司使用职业禁忌证为左耳传导性耳聋的刘某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为噪声岗位的精压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218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提示】
用人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于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得安排其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举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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