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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小联案例解析|遭遇家暴不必忍,以法为盾护“她”权益

来源:盐田区妇女联合会发布时间:2026-10-27

  一、案件情况

  梁某与丁某(女)结婚多年并生育二子。2023年2月3日,梁某酒后因照顾小孩琐事与妻子丁某发生争吵,随即对丁某实施殴打,造成丁某6处肋骨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丁某及时报警,并决心离婚,同时向当地妇联求助。妇联接到求助后,第一时间为丁某开展情绪疏导,积极对接法律援助,协助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妻子身体,致其轻伤一级,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家暴情节恶劣,醉酒状态不能作为从轻处罚依据。梁某虽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但综合其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司法原则,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二、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2026年是《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发布的27周年,同时9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施行以来的第5个“法律援助宣传月”。本文结合此案作为普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面向广大女性开展以案释法,引导妇女知晓法律援助渠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梁某因家庭琐事酒后殴打妻子丁某,致其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由此警示:家庭暴力属于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醉酒、家庭琐事均不能成为家暴施暴的免责理由,任何形式的家暴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该案例为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典型示范,也为广大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清晰的法治指引。妇女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权益受损绝非私人纠纷,一味隐忍只会助长侵权行为、造成更大损害。在此提醒广大妇女,遭遇人身、婚姻、劳动等各类权益侵害时,切勿独自隐忍,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通过社区、妇联寻求帮扶,依法申请免费法律援助。妇联始终致力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能够为遭受侵害、陷入困境的妇女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精准的维权指引及全方位的帮扶服务,以坚实有力的法治力量筑牢妇女权益保护屏障,守护广大妇女平安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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