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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第四季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时间:2026-11-02

  案例1: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对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6年1月29日,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变更(金属冶炼业务范围专职技术负责人)提交虚假材料:一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造假。何某所持《辽宁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回复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均属于虚假材料。二是个人履历及工作业绩造假。1.何某《安全评价师简历表》在沈阳某工程集团及上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履历,属于虚假材料;2.何某与上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顾问兼职服务协议》《兼职聘用关系解除证明》、何某在上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业绩,属于虚假材料。

  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变更(金属冶炼业务范围专职技术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变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无论在行政许可的首次申请还是变更阶段,提交虚假材料均属严重违法,任何弄虚作假行为终将面临法律惩处。各申请主体应坚守诚实信用底线,切勿心存侥幸。该案的处罚逻辑对其他同类案件具有明确借鉴:一是变更阶段与首次申请阶段适用相同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二是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结合相关领域部门规章进行综合裁量,为同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路径和裁量参考。

  案例2: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贵州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6年2月11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东莞市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现场存在多处重大事故隐患。在结合专家意见及已提取的证据对其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倒查后,发现贵州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该公司出具的《东莞市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报告及租借资质。经调查,甲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甲公司出具的《东莞市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告编号:GZHH-GD-YS-2026-001)、《东莞市某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迁建及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东莞市某精密压铸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镇某精密压铸模具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自动化压铸岛安全预评价报告》、《东莞市茶山某工业气体经营部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2.甲公司出具的《东莞市某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2处失实的违法行为。3.甲公司存在挂靠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给其承接的建设项目出具预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

  在对“甲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租借资质案”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与甲公司同属一家控股公司控股的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存在租借资质的行为线索。经调查,乙公司出具的《东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改造项目安全评价》《东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东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灌桶间升级改造和储存品种调整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个预评价报告为甲公司承接的业务项目,实际由甲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跟进编制。乙公司存在租借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贵州甲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在东莞市内停业整顿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元整(¥29000),并处罚款肆拾贰万元整(¥420000)的行政处罚;对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作出罚款捌万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对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的行政处罚;对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出处罚款陆万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严厉打击关联安评机构 “资质互借挂靠” 的行业顽疾。本案两家安全评价机构为同一集团100%控股,为规避监管规则,采取“一套人马、两套资质”的方式运作,业务实际由一家机构完成,借用另一家机构名义盖章出报告,规避预评价与验收评价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的制度约束。该案对“集团内部资质租借、挂靠”的新型违法模式作出完整事实认定与处罚,为同类案件执法提供参考标尺。

  二、厘清虚假报告、失实报告认定标准,落实安全评价机构主体责任。执法中查实存在伪造评价人员签名、未勘验先出报告、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等多项虚假情形;同时区分报告“虚假”与“失实”两类不同违法情形,分别适用法律条款处罚,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对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的主体责任的法律要求。

  三、坚持机构与个人“一案双罚”,压实主要负责人管理责任。不仅对涉案两家评价机构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同时对两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个人罚款,破除“机构担责、个人免责”的行业侥幸心理,倒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评价业务全过程管理职责。

  案例3: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6年6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在东莞市辖区内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中发现山东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东莞某特殊涂料有限公司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服务并制作了安全评价报告,报告《现场检查记录表》上签名的部分现场勘验人员实际未前往该公司进行实地现场勘验。

  负责勘验人员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28项裁量阶次A的裁量标准,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山东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压实安全评价机构现场勘验法定责任,划清技术服务履职底线。现场实地勘验是安全评价工作的基础前置环节,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到现场实地开展勘验,是查清企业现场风险隐患、保障安全评价报告客观真实的法定要求。本案中机构相关人员未赴项目现场,却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上签名,现场影像资料不能如实反映勘验人员到场情况,暴露出部分安评机构重报告盖章、轻实地核查,流程记录弄虚作假的问题。该案明确:安全评价不能仅依靠企业提供资料完成,不得搞 “纸上评价”,评价人员到场勘验、真实留存勘验记录是不可逾越的法定义务。

  二、强化中介机构自身主体责任意识,厘清异地执业合规要求。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承接业务时,不能因项目不在注册地就降低执业标准,必须同等严格遵守安全评价相关规章要求。部分机构存在 “注册地与服务项目地分离即可降低过程管控标准” 的错误认知,本案警示中介机构无论业务承接于何地,现场勘验、记录归档、人员履职等法定执业义务均不能打折扣,不能把异地项目当成监管 “自留地”,要做到执业标准统一、过程控制统一、资料归档管理统一。

  三、发挥小案警示教育作用,规范安全评价过程全流程管理。该案违法行为虽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但属于安全评价领域较为常见的程序性违规。执法部门依据裁量基准作出相应处罚,释放 “违法不分情节轻重、违规必受追究” 的监管信号。警示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落实内部过程控制制度,规范现场勘验、资料留存、签名确认全流程管理,完善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归档,杜绝代签、虚签勘验记录等行为,筑牢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第一道关口,切实发挥安全评价技术把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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