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复议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 部分履责 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李某通过被申请人福建省某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政文〔2014〕21号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一份”。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已经主动公开在市人民政府官网(附查询网址)。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其申请的某政文〔2014〕21号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某政文〔2014〕21号文件为《关于恳请批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的请示》,该文件与《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虽主题一致,但《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仅系某政文〔2014〕21号文件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将《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向申请人公开,但对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是否存在、能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等事宜没有作出答复,未尽到全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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