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25-08-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盐田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盐综保”)发展,规范行政通道通行管理,切实提升行政通道通行效率,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转相结合,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盐综保所有行政通道。本指引所称“行政通道”是指盐综保与境内区外之间,供客运车辆和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目前,盐综保共有2条车辆通道和5条人行通道,后续调整的行政通道在开通后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车辆,是指由行政通道进出盐综保的行政车辆、区内单位相关非货运车辆、应急保障用车、不涉报关特殊物资承运车辆等。公安、消防、救护、供水供电抢修等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本指引限制。货运车辆按照海关监管规定,由货运闸口进出盐综保。
第四条 根据特殊监管区域行政通道实施“政府主管,海关监管”的管理职责划分,通过行政通道进出的车辆和人员均应接受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盐田综保区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属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梅沙海关,以下简称“梅沙海关”)的监管,不得携带海关监管货物和物品进出区。
第五条 盐田综保区服务中心负责行政通道的日常秩序管理;负责维修维护行政通道基础设施;负责开发应用行政通道智能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通道系统”);负责行政通道通行记录的信息保存;负责盐综保内单位行政车辆的备案管理。
第六条 盐田综保区服务中心聘请协管员和保安员协助开展行政通道值守相关工作。进出区车辆和人员应服从协管员和保安员的指挥调度。
第二章 车辆备案管理
第七条 车辆备案分为长期备案、短期备案和一次性备案。一定时期内需要频繁进出盐综保的车辆可申请办理长期备案或短期备案;临时进出盐综保的车辆一般申请一次性备案。
第八条 长期备案原则上有效期1年,若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每年年底可选择顺延1年。
第九条 短期备案有效期为7天至3个月,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条 区内各单位指定一至两名车辆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车辆备案、注销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车辆管理员通过通道系统填写备案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提交长期备案或短期备案申请。如符合申请要求,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区内单位或外来办事人员均可申请一次性备案。车辆管理员可通过通道系统填报临时入区车辆的车牌号、计划入区的日期等信息,完成一次性备案。企业员工及外来办事人员可通过【i盐田】小程序的盐综保行政通道备案,或在闸口现场扫二维码,填写临时入区车辆的车牌号、前往单位企业等信息,完成一次性备案。一次性备案为入区后24小时内有效;车辆出区后,一次性备案失效。
第十三条 各单位车辆管理员应加强对备案车辆动态管理,发生员工离职、客户终止合作等情形,提交车辆备案申请的区内单位应在通道系统内注销相关车辆备案信息。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产生的问题及其责任由该区内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盐田综保区服务中心可根据园区管理需要,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车辆予以注销车辆备案或纳入黑名单管理。纳入黑名单车辆禁止进入盐综保,并需接受相应的处罚处理。
第十五条 原则上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车辆不允许进出盐综保,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如不涉报关特殊物资承运车辆、特种作业车辆等通过行政通道进出园区,相关单位应至少提前1天至梅沙海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行政通道闸口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通道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十八条 长期备案、短期备案及一次性备案的车辆在备案完成后,均可通过通道系统自动识别车牌、自动采集信息从行政通道进出园区。
第十九条 车辆通行时间和闸口安排:
7:00至24:00,盐田综合保税区银桦街行政通道、盐田综合保税区2号路行政通道开放通行。
7:00至24:00,一期北闸应急通道仅供应急保障用车及备案公务车辆通行,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由此进出园区。
0:00至7:00,企业加班车辆可经一期北闸应急通道进出园区。
公安、消防、救护、供水供电抢修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可24小时从任意行政通道及应急通道进出园区。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非备案车辆进出园区经审批后手工抬杆放行,并登记相关车辆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人行通道通行时间和闸口安排:
0:00至24:00,盐田综合保税区银桦街行政通道、盐田综合保税区9号路人行通道开放通行。
7:00至24:00, 盐田综合保税区2号路行政通道、盐田综合保税区5号路人行通道开放通行。
07:50-09:00、11:00-14:00、16:30-18:00,北区公共服务楼人行通道开放通行。
人行通道可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协管员若发现车辆疑似承载货物,驾驶员应配合开门接受进一步检查;保安员若发现行人或快递人员携带疑似货物,行人及快递人员应配合进行检查;若协管员及保安员发现车辆或人员携带海关监管货物和物品进出区,报交梅沙海关处理,并及时报告盐田综保区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 通过北闸应急通道进出园区的企业加班车辆,应配合现场检查。如需进一步检查,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调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行政通道进出园区的不涉报关特殊物资承运车辆、特种作业车辆等,通行当日需按照报备单接受现场检查,检查通过,方可通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内单位应对本单位员工、备案车辆驾驶人员及外来办事人员宣讲综合保税区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加强自律和内部管理。如未尽管理、宣讲义务,区内单位备案的车辆相关人员发生违反法规或规定、不服从管理不配合检查、违反园区管理规定等情形,将接受相应的管控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盐田综保区服务中心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符,以本指引为准。
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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