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10-10
深盐财采书【2017】1 号
投诉人:江西溢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鲤湖路476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6楼
我局于2016年12月12日收到江西溢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TW16185)的投诉,并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了受理决定,同时抄送被投诉人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康因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说明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投诉人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递交了关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YTW16185)”的中标结果质疑函,质疑中标商深圳市康因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标产品部分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其对被投诉人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被投诉公司(深圳市康因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已如实填写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不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你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项目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复议结果有异议,请求重新审核该项目,并废除深圳市康因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项目重新招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
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就质疑人江西溢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对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康因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进行核对,因质疑事项主要涉及中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情况,须由中标供应商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澄清。2016年11月21日,区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康因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质疑澄清的函》。2016年11月24日,中标供应商向中心递交质疑澄清的回复文件。2016年11月25日,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开展复议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该项目质疑文件、澄清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专家评分工作表等相关资料,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后认为: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康因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完整的投标资料,并按实际技术参数内容描述了中标产品,尽管在偏离认定上存在与评委会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但根据招标文件赋予评委会的权利,评委认为在评审过程中已按统一标准对相应事项作出扣分处理,符合招标要求及相关规定。综合以上情况,评委会认为: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不能证明中标人存在不实表述情况,中标供应商没有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构成废标的情况,质疑人江西溢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项目维持原中标结果。根据评审委员会复议意见,中心于2016年11月25日向质疑人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项目维持原中标结果”的回复。
三、调查情况
经审查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评审委员会复议材料等档案资料,我局认为,被投诉人组织该项目的招标、复议等流程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核查情况、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中标供应商虽然存在主观判定偏离情况,但已如实填写所投产品参数,没有虚假应标事实,且评审专家已相应扣分,质疑事项不成立,项目维持原中标结果”的复议结果,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投诉人对该项目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该项目维持原采购结果。
如投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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