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3
深盐财规〔2020〕1号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特定资金存放银行遴选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盐田区特定资金存放银行遴选工作指引》已经区政府五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盐田区特定资金存放银行遴选工作指引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0日
附件
深圳市盐田区特定资金存放银行遴选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强相关资金管理,促进盐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特定资金,是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且已完成财政支出全链条流程,但仍需特殊管理的资金。包括: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监管资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区财政投向区属国企的资金等。
第三条 本指引用以规范特定资金的责任单位和特定资金主管部门的行为。
特定资金的责任单位为特定资金存放银行的账户开设主体。
特定资金的主管部门为向财政申请预算且进行支付的预算单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监管资金的主管部门为委托单位,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为区财政局,区财政投向区属国企的资金主管部门为区国资局。
第四条 特定资金存放银行遴选,应遵循“规范、公平、透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特定资金的责任单位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包含深汕合作区)作为特定资金存放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存放特定资金。
第六条 盐田区特定资金存放选择的银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深分行级以上(含分行)营业机构;
(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各银行年度监管评级的通报中,综合评估结果评定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具体通报年份由遴选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特定资金存放银行遴选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开展,与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共同组成评审小组。
第八条 特定资金存放银行的遴选原则上由区财政局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责任单位,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
(一)预计特定资金总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
(二)因时间急迫,采用竞争性方式不能满足急需的,此种情形,需先报区政府审议批准后开展。
第九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遴选特定资金存放银行的,应通过主管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会议应根据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进行审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十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遴选特定资金存放银行的,由区财政局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银行,邀请参与竞争。
第三章 指标设置
第十一条 竞争性方式遴选存放银行,由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组成。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特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主要包括银行的经营状况指标、报价情况、对盐田区的支持度、其他四个方面(评分标准详见附表)。其中,经营状况指标包含个人存款规模、对公存款规模、个人贷款规模、对公贷款规模,报价情况为银行承诺的利率情况,对盐田区的支持度包含网点数量、引进重点项目情况和对辖区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情况,其他为特色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在特定资金银行账户开设后五个工作日内,特定资金的主管部门应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备案资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履约责任
第十四条 特定资金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协议或合同履行义务,给主管部门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特定资金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特定资金存放银行在参加竞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的,评审小组可单方面无条件取消该银行当期特定资金存放资格,且该银行三年内不得参与盐田区特定资金存放工作。
第十七条 特定资金的责任单位应与遴选特定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八条 特定资金存放银行在履约过程中,若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违法违规行为、无法按照承诺签订协议或合同,不履行协议或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特定资金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可单方面无条件取消该银行当期特定资金存放资格,且该银行三年内不得参与盐田区特定资金存放工作。该项特定资金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更换存放银行,在涉事银行存放的其他特定资金的责任单位也应尽快评估资金安全情况,必要时应更换存放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建立特定资金存放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银行进行评估,对于评分结果不合格的银行,该项特定资金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条 因银行违约或评估不合格等原因导致的更换特定资金存放银的,依照本指引第九条进行遴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0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表1
深圳市盐田区特定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标准
附表2
深圳市盐田区特定资金存放银行备案表
主管部门盖章: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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