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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盐劳人仲案【2023】446-451、453、454、456、458号程川铭等10人诉深圳市盐田区泽桦美容美发店裁决公告

来源: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23-11-20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盐田区泽桦美容美发店:

  本委受理程川铭等10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盐劳人仲案【2023】446-451、453、454、456、458号等10宗)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敏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7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程川铭、朱耀林、王雪栅、张淑倜、朱梦锦、李海怡、王丽娟、陈祥宇、刘紫琳在2020年5月11日至2023年7月30日期间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详见明细清单);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敏2023年5至7月份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4123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程川铭等9人2023年5至7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0094元(详见明细清单);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两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以上裁决事项。

  本公告已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张贴于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东海社区洪安路1号泊郡雅苑144。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130号文化艺术中心一层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何书记员,电话:25221393)。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号

(深盐劳人仲案[2023])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裁决结果

用人单位

确认劳动关系时间

工资金额(元)

458号

陈敏

510***********1780

第一被申请人

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7月30日

24123

446号

程川铭

513***********6137

第二被申请人

2022年3月20日至2023年7月21日

3549

447号

朱耀林

410***********0119

第二被申请人

2021年5月10日2023年7月24日

(期间曾离职20多天后重新入职)

10843

448号

王雪栅

511***********2520

第二被申请人

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7月24日

(期间曾离职20多天后重新入职)

15744

449号

张淑倜

410***********6027

第二被申请人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24日

5752

450号

朱梦锦

410***********0105

第二被申请人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7月24日

17272

451号

李海怡

445***********066X

第二被申请人

2020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9日

11603

453号

王丽娟

422***********102X

第二被申请人

2021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5日

13001

454号

陈祥宇

341***********0015

第二被申请人

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24日

1649

456号

刘紫琳

431***********122X

第二被申请人

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7月24日

10681

合计




114217

附表:程川铭等10人明细清单(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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