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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普法案例4:拖欠租金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2020-02-21

  罗湖区天井湖公租房承租人黄某,自2010年5月起,无正当理由连续10个月未缴纳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主管部门多次催缴,黄某仍置若罔闻。2011年3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深圳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黄某腾退住房,按双倍租金标准支付拖欠租金,并承担案件仲裁费。另,因黄某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仍未主动履行缴纳所欠租金、腾退住房的义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采取司法强制执行措施,使其最终退出住房并履行缴纳租金义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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