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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3-02-10

防控新冠肺炎公民莫犯9宗罪

来源:法治盐田发布时间:2022-11-29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 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意味着在这个非常时期,防治新冠肺炎,可以利用《刑法》大力打击在新冠肺炎防治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将被判处死刑。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三、妨害公务罪

  已感染新冠肺炎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有关组织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从而涉嫌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四、故意伤害罪

  已感染新冠肺炎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有关组织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抗拒隔离的,而致使相关公务人员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可能会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从而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死刑。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罪

  编造传播新冠肺炎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六、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七、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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