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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3-02-10

防控法律政策须知

来源:盐田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2-11-29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疫情防控期间,深圳市社区小区100%实行围合封闭式管理,近14天内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100%居家隔离,存在与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人员100%实行集中隔离,小区住户进出100%实行双向体温检测,对出租屋房东和承租人100%宣传到位、联系登记、落实责任。不遵守上述防控措施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

  三、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涉嫌犯罪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涉嫌犯罪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犯罪的,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涉嫌犯罪的,按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七、疫情防控期间,任何个人、单位不得趁机哄抬物价,群众发现此类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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