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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3-02-10

疫情防控法律法规须知

来源:盐田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2-11-29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遵守上述防控措施要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或者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疫情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疫情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疫情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疫情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涉嫌犯罪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涉嫌犯罪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犯罪的,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涉嫌犯罪的,按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八、疫情防控期间,任何个人、单位不得趁机哄抬物价,群众发现此类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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