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存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NO.44070331016571XX),扣留了彭某某机动车,彭某某当日在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2021年6月3日,彭某某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NO.44070331016571XX)。 二、复议结果 彭某某复议请求明显超出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彭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四)项规定,江门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案件评析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限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复议主体及时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切实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解决权利行使的不稳定状态的问题,使当事人之间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在于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性,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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