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10-24
申请事项 | 行政复议 |
办事人类别 |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
申请地点 | 盐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盐田区档案馆405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早上9:00到12:00 下午14:00到18:00(节假日休息) |
申请材料 | 一、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
事项程序 | 详见:行政复议流程图 |
时 限 |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
法律效力 | 自复议文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 | 详见:行政复议申请书(文书格式样本) 可直接填写也可参照另行制作 |
联系电话 | 25226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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