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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典型案例: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丧失行政复议申请权—彭某某不服被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来源:盐田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3-25

  一、基本案情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存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NO.44070331016571XX),扣留了彭某某机动车,彭某某当日在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2021年6月3日,彭某某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NO.44070331016571XX)。

  二、复议结果

  彭某某复议请求明显超出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彭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四)项规定,江门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案件评析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限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复议主体及时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切实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解决权利行使的不稳定状态的问题,使当事人之间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在于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性,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申请人期间耽误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种期间耽误的后果是造成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丧失。第二种情形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申请人难以预料或者无力克服的事由,如在行政复议期间开始后,突然发生地震、重大水火灾或者战争,使交通中断,申请人无法在行政复议期间内申请复议;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力外,障碍事由的发生,不应归责于申请人的,如行政复议期间开始后,申请人突然患重病住院或者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如果出现上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况, 申请期限就会中止,直到障碍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彭某某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签名的时间即2019年9月29日就是彭某某知晓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期限的规定,彭某某应于2019年11月28日之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彭某某直到2021年6月3日才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彭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据此,江门市人民政府认定彭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转载来源:江门司法

  转载时间:2024年3月25日

  转载链接:http://www.jiangmen.gov.cn/jmsfj/gkmlpt/content/2/2660/post_2660492.html#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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