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深府规〔202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盐田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2023年修订)设置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调整和责任追究、附则共五章五十九条。

明确适用主体和决策事项范围

一是明确本规定适用于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并结合我区实际,明确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开展部门内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时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是参考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厘清相关单位职责

一是明确明确区政府办公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是明确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是将我区打造“区重大行政决策一站式可视化公示平台”的工作实践和相关工作经验予以固化,明确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盐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平台,协助相关部门统一披露决策事项和进度、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等。

四是明确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决策事项建议提出,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

五是明确监督检查职责。一是为了提升对相关部门履行重大决策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必要时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决策机关督查机构介入督查。二是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本规定将目录管理置于决策动议部分,更加符合实务操作。且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目录一并实行目录管理。

二是对优化目录事项做出规定。对于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或者举行听证条件的事项,不得以未纳入目录为由而不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旨在消除目录外事项怠于履行法定程序的错误做法。

三是明确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参与目录建议研判的职责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发现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项目后的提示和告知义务。

细化“两步”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两步”合法性审查的工作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

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时间、提交材料、审查意见等具体要求。“两步”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均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是“自然日”。外部第三方出具的法律意见可以作为工作的重要参考,但不能代替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查机构在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时,语言表述须符合规范,不能用“已核”“无意见”“基本符合重大行政决策要求”“整体合法性无意见”“法律方面无意见”等抽象、含糊、“打擦边球”式表述。

明确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的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的形式和材料要求。决策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二是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与总则强调“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相衔接。

其他重要条款

一是发生职能变化后如何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二是新增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和性别平等评估条款。

三是决策机关对决策事项作出不通过或暂缓决策决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重启决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

四是新增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的责任减免,对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错误,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盐府规〔2019〕11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区各级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