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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盐田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10-11
  • 名 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的通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深府规〔202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盐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将政府决策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区政府督查机构介入督查。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盐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平台”,协助相关部门统一披露决策事项和进度、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等。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决策事项建议提出,决策草案调研、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盐田考核体系,作为法治督查、法治建设考评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动议与目录管理

  第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对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的事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研究论证后,由区政府办公机构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区政府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于每年3月31日前确定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需要进行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同时列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事项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限等要素。

  编制年度目录时,可以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研判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建议,对年度目录进行优化。

  年度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决策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年度目录编制程序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决策事项标准或者举行听证条件的事项,不得以未纳入目录为由而不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立项审批、预算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符合决策事项标准的项目,应当提示相关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区政府办公机构和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定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承办单位以外其他工作部门的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对职责存在争议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注意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打造统一要素与资源市场;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决策草案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四个方面的贸易政策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决策草案涉及性别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有关内容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性别平等评估。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民意调查、座谈会、协商会、实地走访、网络平台互动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不能以行政机关之间的征求意见代替听取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征集到意见的,必须辅助其他听取意见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盐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平台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等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会的举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住房、文化教育、物价、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认同度和承受度。

  对于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利益群体,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协商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采取民意调查、座谈会、协商会、实地走访、网络平台互动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按照《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深府规〔2023〕2号)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记录各方面的意见,对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予以专门说明。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后,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含线上)、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区政府或者其他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的专家库。

  决策承办单位原则上从专家库中聘请论证专家。论证事项要求特殊而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邀请对特殊问题或者特殊专业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库外专家(包括境外专家)。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家、专业机构曾经参与拟提交论证的决策事项前期研究工作,或者存在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的,应当回避。

  专家、专业机构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向决策承办单位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

  (二)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咨询论证工作;

  (三)独立地参与咨询论证;

  (四)客观、公正、科学地发表咨询论证意见;

  (五)对咨询论证过程、事项、资料内容和意见保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参加相关会议、调研考察活动。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出具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采取论证会方式开展论证的,应当组成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应当由7名以上(含7名)的单数专家组成;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事项,应当由11名以上(含11名)单数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设组长1名,由专家小组成员协商推选产生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指定。

  论证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专家并兼顾各领域的均衡性。必要时,可以组成多个专家小组参与论证。

  第二十九条  专家小组组长负责论证会的主持以及专家论证意见书的撰写工作。

  意见书应当列明专家小组以多数意见为基础的结论性论证意见,如实记录少数意见。专家应当在意见书上签名,不愿意签名的,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已签名的,也可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论证会。

  第三十条  采取书面咨询方式开展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咨询论证意见书。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作为专家论证报告的附件。

  专家论证意见是区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三十二条  决策事项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等其他重大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评估。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三条  委托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的,第三方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作出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第三方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围绕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等进行,得出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建议,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在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已提请审议的,区政府应暂缓审议,待形成风险评估结果后再行决策。

  第三十六条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区政府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且采取相应措施仍不能将风险调整至可控的,应当暂缓或者终止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

  外部第三方出具的法律意见可以作为工作的参考,但不能代替决策承办单位和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座谈会、研讨会、协调会、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含电子文本):

  (一)送请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公函;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审文本及制定说明;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意见反馈途径和意见采纳的情况报告,以及意见分歧较大或舆情监测情况说明;

  (四)决策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五)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七)决策承办单位或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决策事项按规定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及性别平等评估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依照本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专家论证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要求补充。

  第三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和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均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出具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所涉事项未作规定,但该草案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或者改革发展方向的,应当出具该草案“合法”、“不违法”或者“不违规”的意见;

  (二)对国家、省、市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三)超越法定权限的,或者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或者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出具该草案“不合法”或者“不合规”的意见;

  (四)履行法定程序存在瑕疵的,应当要求补充完善相关程序。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收到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出具审查意见的,可以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区政府讨论;

  (二)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出具审查意见的,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者程序后再次送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三条  决策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应当向区政府办公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审文本及制定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七)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

  (八)区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九)其他相关材料。

  区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需分别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在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中汇总。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区政府办公机构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齐。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机构应当审核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认为可以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按程序提交;认为不能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按程序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定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由区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七条  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区政府公报、区政府官方网站和市、区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对决策事项作出不通过或者暂缓决策决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重启决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归档、保管,按要求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在决策全过程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其他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统一移交决策承办单位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调整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涉及多个决策执行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区政府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区政府集体讨论等相关法定程序;情况紧急的,区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根据需要,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具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决策后评估结果是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决策承办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或者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二)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或者执行中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第五十四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本办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评估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错误,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盐田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以上”“日内”“不少于”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盐府规〔2019〕11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区各级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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