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实施以来,结合上级部门的新政策、新要求,以及项目推进过程的实际情况,我区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质效的若干措施》《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为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需对2019年印发实施的《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此次《办法》修订紧密衔接上级文件相关要求,更好适应我区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围绕审批流程优化、项目管理控制、投资年度计划管理等方面开展修订。通过优化投资决策及管理等环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约束有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形成全过程管控、全周期覆盖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盐田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购置等,适用本办法。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六十条。

前置投资决策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源头把关,《办法》进一步提高对项目立项前的咨询论证深度要求,并将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环节由审定项目总概算提前为审定项目立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报分管区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对于总投资超过5000万的项目增加区委常委会审定立项环节,为项目后续工作把好方向,提高项目整体推进效率。

强化投资控制

在立项后,通过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三个环节强化对项目总投资的控制。在设计方案阶段,要求总投资400万元以上项目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总概算阶段,对可研投资估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10%以上、总概算超过可研批复投资估算10%以上的情形进行规定,在修编有关文件后需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及区长审定,如突破原立项审批层次,需重新审批。

完善全流程管理

《办法》涵盖了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立项、可研、总概算等前期工作,施工建设、固定资产移交登记等实施阶段,以及项目后评价等环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增补决算审定金额超总概算等特殊情形下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管理规范性及科学性。

本办法自 2023年11月 1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区政府(包括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出台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及审议程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