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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2023-11-01
  • 名 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级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盐田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购置等。

  不满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及其他直接列入部门预算申报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按照市、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入为出、适度平衡。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有效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合理控制投资规模、科学确定建设周期、有效提升项目品质、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局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动态管理项目储备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总投资进行审核(审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统筹协调和开展项目后评价。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能分工做好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分工:

  (一)单纯城市供排水、治水提质、水利项目,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单纯城市环卫、市容环境、园林绿化项目,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单纯交通设施、市政道路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负责项目立项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前期工作,区工务署负责施工招标至项目建成移交的组织实施;

  (四)综合性重大项目,以及建筑、城市公用设施、边坡治理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的前期部门负责项目立项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前期工作,区工务署负责施工招标至项目建成移交的组织实施;

  (五)小额建设工程、装修装饰、设备购置项目,由项目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

  (六)加强各有关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区级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与支撑平台、通用软件开发等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业务领域的应用系统开发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除涉及保密工程外,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建设单位及职能部门应全面应用投资项目在线管理平台、盐田区项目全周期管理系统,依托在线平台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批复等各项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等技术文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报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等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总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咨询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深入论证,并对项目拟建的地点、土地权属、林木及树木调查情况、规模和内容以及配套工程、投资匡算、建设周期、年度资金需求、建设运营模式、资金筹措和投融资模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接收管养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原则上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一)总投资不满1000万元,或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二)单纯的设备购置项目。

  第十四条  报送项目建议书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涉及部门及利益相关方意见。涉及使用区属物业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区物业管理部门授权使用的意见及物业使用单位意见;信息化项目应当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查;拟发行专项债项目应当征求区财政局意见;新建房建类项目建议书阶段应编制低碳建筑专篇。

  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听取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意见,并视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公众征询、风险评估等。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完善项目建议书,报分管区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出具审核意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总投资不满100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及区长审定;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接收运维单位和产权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后,区发展改革局应将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依申请下达项目前期计划。

  经区政府同意开展立项前所必需的前期工作但未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咨询论证费用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经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预留资金中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征求项目涉及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立项后开展方案设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总投资不满4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会同项目涉及部门审定设计方案;

  (二)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涉及部门研究提出设计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空间、技术、工程、安全、环境影响、建筑废弃物处置、资源能源节约、配套工程、运营维护、投融资等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的10%。超投资匡算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修编项目建议书,区发展改革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及区长审定。如修编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突破原立项审批层次,需按第十五条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新建、改扩建房建类项目除外:

  (一)总投资不满5000万元的项目;

  (二)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建筑修缮、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三)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可免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须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编制达到预算深度要求的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如项目涉及房屋拆迁,林木、树木等审批,应在完善相关程序后,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总概算。

  申报的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的10%。超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及区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总概算是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因客观因素影响较长时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经区发展改革局重新审核项目总投资并出具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一)增加金额不满4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及区长审定;

  (二)增加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审定意见调整批复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五条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建设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分析原因并提出申请终止报告,报区政府审定。

  终止项目已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财政局办理项目现状结算和决算审核,区发展改革局按决算审定金额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应结合财政资金供给情况,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梳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年度建设资金,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包括年度政府投资总额、项目名称、建设阶段、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内容、预留资金、项目前期费用及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A类项目:主要包括续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概算已批复的新建项目,以及已立项且具备当年度开工条件的项目。

  (二)B类项目:主要包括已立项但尚不具备当年度开工条件的项目,或经区政府会议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临时性项目,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所需建设资金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留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再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区发展改革局应按照年度计划所列项目向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项目投资计划可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工程勘察、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树木迁移方案等相关前期工作费用,以及支付招投标费、监理费、工程款等施工费用。

  第三十条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统筹下达项目投资前期计划。

  项目前期经费下达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对确需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经区政府会议批准后,项目前期经费下达上限不得超过总投资的15%。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因建设进度较快,资金需求超出原年度计划安排资金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增加投资计划不满100万元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审批下达;

  (二)增加投资计划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情况下,区发展改革局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调整项目年度资金安排。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需要增加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区政府应当同步编制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一起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与本级预算相衔接,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采购、招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拆分工程、规避招标。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总概算批复要求调整施工图设计及造价文件,即可组织开展施工招标。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办理施工许可。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区统计局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定期依法报送统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前期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累计追加造价不超过项目总概算的情况下,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同暂列金额内的工程变更。单项追加造价不满1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审定;单项追加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审定。

  (二)超出合同暂列金额的工程变更。单项追加造价不满3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审定;单项追加造价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单项追加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需会同项目涉及部门开展方案比选及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对于招标控制价中未设暂列金额的,按中标金额控制。中标金额内的工程变更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超出中标金额的工程变更按照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具体办法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完成全部工程结算审核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区财政局评审。

  第四十四条   竣工决算审定金额超批复总概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会同项目涉及单位分析原因、厘清责任,提出调整报告,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审定意见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区财政局可以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到区物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物业资产移交及资产账务登记。

  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资产,应当按照资产估值入账,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对符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项目,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并配合将产权登记至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完善相关确权手续。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决策、实施、竣工等全过程的文字、图纸、声像、建筑信息模型等项目档案及数字文件。

  第四十九条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后评价结果报送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项目总概算等环节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项目试运营情况,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公众健康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后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整改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区政府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询问、质询及特定问题的调查,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督查督办,对无特殊原因造成项目进展延误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分管区领导或者区长进行约谈;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区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依法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示,充分听取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项目未完成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运营模式或者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擅自突破投资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资金严重浪费的;

  (八)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九)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全过程的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

  (十)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十一)申请资金拨付、报送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评审材料时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停项目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时,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结算及保修过程中,拖欠薪资、弄虚作假、拖延结算,或者存在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和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处理外,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盐田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区政府(包括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出台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及审议程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盐府规〔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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