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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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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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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3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现将《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盐府规〔2019〕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1月1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推动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速提质提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土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政府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总投资不满100万元的项目直接纳入区财政局预算管理。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按照市、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重点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和健康城区建设,开展项目GEP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合理控制投资规模、科学确定建设周期、有效提升项目品质、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动态管理项目储备库,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总投资进行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统筹协调和开展项目后评价;

  (二)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区住房建设局负责项目人防、消防、施工许可审批,对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工程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和稽察;

  (五)区采购中心负责提供政府采购服务;

  (六)区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相应职责依法履行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分工:

  (一)单纯城市供排水、治水提质、水利项目,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单纯城市环卫、市容环境、园林绿化项目,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单纯交通设施、市政道路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负责项目立项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前期工作,区工务署负责施工招标至项目建成移交的组织实施;

  (四)综合性重大项目,以及建筑、城市公用设施、边坡治理项目,由区前期办负责项目立项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前期工作,区工务署负责施工招标至项目建成移交的组织实施;

  (五)小额建设工程、装修装饰、设备购置项目,由项目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

  (六)区级平台、跨部门多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化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单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化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除涉及保密工程外,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建设单位及职能部门应全面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依托在线平台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批复等各项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咨询论证,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咨询论证费用纳入区财政局预算管理。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土地权属、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匡算总投资、建设起止时间、运营管养模式等,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

  第十条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区领导研究后,由建设单位报分管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及区长审定。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将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下达项目前期计划。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前期计划文件后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对于总投资不满5000万元的项目或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项目,建设单位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但须在初步设计方案中增加项目可行性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术工艺方案、主要材料及设备标准、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节能节水措施、海绵城市建设、环境影响分析、招标与实施进度、估算总投资、社会效益评价、综合结论等内容。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等项目可采用可研、设计一体化编制模式。

  第十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加入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分析等内容,不需单独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及估算总投资开展项目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应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第十六条  估算总投资不满400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后确定;估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经评审后,建设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审定。

  初步设计方案估算总投资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并重新报批。经区政府同意,调整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项目,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定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开展施工图设计,并编制达到预算深度要求的项目总概算,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

  (一)总投资不满400万元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局批复项目总概算,并抄送区领导;

  (二)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批复项目总概算。

  第十八条  项目总概算是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经区发展改革局重新审核项目总投资并出具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一)增加金额不满4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及区长审定; 

  (二)增加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审定意见调整批复项目总概算,并抄送区审计局。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应结合财政资金供给情况,会同建设单位梳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年度建设资金,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总概算批复的项目;

  (二)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且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项目;

  (三)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且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项目。

  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临时性项目,建设资金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留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再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批准后,区发展改革局应按照草案所列项目向建设单位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规模的情况下,区发展改革局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调整项目年度资金安排。确需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规模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制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与本级预算相衔接,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建设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审定,区发展改革局对所安排的投资计划予以调整收回。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采购、招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拆分工程、规避招标。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总概算批复要求调整施工图设计及造价文件,即可组织开展施工招标。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好工程投资控制,确保施工进度。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动态管理台账,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依法及时向区档案局移交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区统计局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定期依法报送统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已批准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严格按照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办理现场签证。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会同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参建单位共同确认,不得将同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拆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累计追加造价不超过项目总概算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项追加造价不满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备案;

  (二)单项追加造价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建设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审定;

  (三)单项追加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原则上需开展方案比选及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方案,经区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具体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报告的编制,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完成全部工程结算审核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取得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移交项目。产权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产权管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后评价结果报送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

  项目后评价主要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公众健康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后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整改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询问、质询及特定问题的调查,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督查督办,对无特殊原因造成项目进展延误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分管区领导或者区长进行约谈;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区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投资控制、资金管理、招标投标、进度安排、工程质量、结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具体办法由区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依法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采取公示、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建设局等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政府投资审批和监管职责,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项目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的;

  (三)未按照批复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开展下一步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未按照批准设计文件施工,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的;

  (七)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八)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十)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十一)未按期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十二)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审等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时,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疏忽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环境事件等情形的,应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盐田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盐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暂行)》(深盐发改〔2018〕16号)和《盐田区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试行)》(深盐府办〔2015〕1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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