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8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辖区慈善超市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慈善超市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作用,推动辖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提高辖区社会救助整体水平,现将《盐田区慈善超市帮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盐田区民政局
2022年11月16日
盐田区慈善超市帮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辖区慈善超市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慈善超市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作用,推动辖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提高辖区社会救助整体水平,根据相关的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超市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属性。把服务社会公众特别是困难群众作为慈善超市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扶贫济困作用。
(二)坚持市场导向。加快职能转移,探索把慈善超市交给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等市场主体去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慈善超市建设、运营、管理。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着力提升慈善超市的自我发展能力,创新运营机制,推动形成慈善超市自我驱动、可持续发展模式。
(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和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推进慈善超市发展,积极探索创新适应当地实际的慈善超市发展形式和体制机制。
第二章 慈善超市的规范及运营
第三条 慈善超市的规范运作
(一)落实法人登记。慈善超市需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企业注册登记,成为独立法人机构。
(二)鼓励社会运作。鼓励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企业等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能力举办慈善超市,大胆探索慈善超市运营社会化的新方式、新机制。
(三)拓展多元服务。可提供款物募集、困难群众救助、志愿服务、便民服务等功能,鼓励多元化创新服务,探索“物质+服务”救助模式。
(四)加强运营管理。明确帮扶对象、严格款物管理、坚持阳光运作、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规范化运营水平。
第四条 慈善超市的运营模式
(一)民政部门自行运作或委托管理慈善超市。
(二)民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遴选符合资质的社会企业超市并开展合作,由合作超市承担慈善超市功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合作超市困难群众帮扶工作,定期与慈善超市结算帮扶补贴费用。
第三章 对象的认定及帮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为盐田区慈善超市帮扶的困难群众。
(一)享受盐田区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居民;
(二)享受盐田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三)享受盐田区低保边缘待遇的居民。
以上困难群众享受慈善超市帮扶待遇的起止日期与区民政局审批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待遇起止日期相一致,自待遇批准次月生效,待遇终止次月起停止。
第六条 慈善超市的基本帮扶方式。
(一)提供基本生活物资补贴。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每月可按照帮扶标准获得基本生活物资补贴额度,凭补贴额度到辖区的慈善超市或合作超市兑换生活必需品。
(二)发放募捐物资。慈善超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社区居民等捐赠的物资后,不定期开展免费的募捐物资发放活动。
(三)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可根据需要设置公益性就业岗位,帮扶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
第七条 慈善超市按下列标准帮扶困难群众。
(一)享受盐田区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每人每月按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额度(一人家庭按20%额度)获得兑换基本生活物资补贴额度;
(二)享受盐田区低保边缘待遇的居民,每人每月按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额度(一人家庭按15%额度)获得兑换基本生活物资补贴额度。
(三)慈善超市困难群众帮扶标准根据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调整。未使用的补贴额度于当年年底清零。
(四)募捐物资发放标准根据募捐情况确定。
第八条 困难群众享受帮扶待遇的程序。
(一)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信息和每月获得的补贴额度录入民政服务系统。
(二)困难群众通过智能生物识别技术或待遇证明进行身份认证,即可在慈善超市或合作超市兑换生活必需品或领取募捐物资。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采取伪造、虚报、隐瞒、违规套现等手段骗取享受慈善超市帮扶待遇的,一经查实,由盐田区民政局立即取消其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慈善超市困难群众帮扶及运营经费优先由福彩公益金、慈善资金和个人、企事业单位慈善捐赠保障,区财政资金作为补充。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及修订权归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实施〈盐田区慈善超市管理办法〉〈盐田区慈善超市帮扶办法〉的通知》(深盐民〔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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