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5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盐田区立体绿化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2月15日
深圳市盐田区立体绿化补贴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共同推进立体绿化建设,拓展绿色空间,增加绿化覆盖率,进一步促进盐田区立体绿化事业发展,依据《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深城管规〔2019〕1号),结合盐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立体绿化补贴是指向辖区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符合条件的立体绿化项目发放的资金补贴,盐田区辖区内符合申报立体绿化补贴的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立体绿化主要包括花园式屋顶绿化、简单式屋顶绿化和其他类型立体绿化三种类型。
花园式屋顶绿化是指选择小型乔木、灌木、藤本、草坪和地被植物进行绿化植物配置,设置园路、景观小品等,具有一定的园林景观设施和休息功能的屋顶绿化。
简单式屋顶绿化是指以种植低矮灌木、草坪或地被植物为主,不设置园林小品等设施,相对简单的屋顶绿化。
其他类型立体绿化是指以架空层、墙(面)体、窗阳台、棚架、桥体、硬质边坡等为载体的立体绿化。
第四条 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全区立体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立体绿化补贴实施细则;负责立体绿化补贴申报项目的审核和资金拨付;负责立体绿化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立体绿化年度补贴资金的保障,并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管。
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立体绿化补贴申请的初步审核,对申请补贴的立体绿化项目建设及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协助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新建或改建立体绿化项目是否获得区绿色建筑建设政府补贴。
区水务局负责协助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新建或改建立体绿化项目是否获得海绵城市建设政府补贴。
区各有关部门协助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新建或改建立体绿化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方面的政府补贴。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第六条 在盐田区辖区内投资实施立体绿化建设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立体绿化补贴。
第七条 立体绿化建设资金补贴为盐田区辖区内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的新建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超出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确定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率之外实施的,以及改建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项目。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已获包括海绵城市、节能环保、绿色建筑建设等其他政府补贴的新建、改建项目。
(二)政府全额投资或包含部分政府投资的立体绿化项目。
第九条 建设资金补贴申请人必须按照《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实施立体绿化建设,对项目使用和管护年限等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承诺按照规范要求对立体绿化项目进行不少于三年的管理养护,并接受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中英街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纳入资金补贴范围的立体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管护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申请人需就未享受其他政府补贴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立体绿化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预算文件须在项目开工前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中英街管理局备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向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中英街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建设资金补贴一次性发放,逾期未申请的,不再受理建设资金补贴申请。
第十一条 立体绿化补贴为建设资金补贴。
第十二条 立体绿化建设资金的补贴标准参照《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并结合盐田区实际情况设定:
(一)建设资金补贴
1、补贴标准:
花园式屋顶绿化为二百元/平方米;
简单式屋顶绿化为一百二十元/平方米;
其他类型立体绿化为一百元/平方米。
2、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单个立体绿化项目建设资金补贴不得高于该项目施工结算造价的百分之四十,项目不得分拆申报。
3、单个立体绿化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的立体绿化时,需提供每个类型的信息材料。
(二)分等级补贴
经过审核认定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按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一百给予补贴,认定等级为“合格”的项目按补贴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给予补贴,认定等级“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补贴。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年度统一受理,并根据年度专项补贴资金总额按比例发放补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中英街管理局,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中英街管理局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申请材料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于当年六月三十日前汇总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提出复审意见,核定补贴金额。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中英街管理局对复审结果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个自然日。
第十五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存在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审定不合格的,取消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维持原复审结果,并向提出异议人进行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审定意见,并按相关流程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立体绿化补贴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绝不允许弄虚作假,提交虚假资料的将取消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者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获得立体绿化建设资金补贴的申请人,在承诺的规定期限内擅自改建或拆除已获补贴的立体绿化项目的,或者事后查实属于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金补贴的,应当即刻整改,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全额退还建设资金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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