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30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高质量公共文化供给,满足市民游客多元化、个性化文化需求,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推动文化馆总分馆制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盐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2月30日
盐田区文化馆社会分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强化文化馆社会分馆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盐田区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馆社会分馆(以下简称社会分馆),指在盐田区范围内具备条件、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经审批认定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
第三条社会分馆所开展的公共文化服务列入盐田区文化馆总馆(以下简称总馆)服务目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盐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分馆建设,对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分馆,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盐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社会分馆的行政主管部门,总馆是社会分馆的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分馆参照“三个统筹”“五个统一”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社会分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一分馆一特色”为标准,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上突出特色,挖掘深度,彰显专业,建立社会分馆特色文化品牌。
第七条社会分馆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场馆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功能空间设置合理。
(二)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相关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三)配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八条社会分馆应具备下列不少于一项公共文化服务的条件:
(一)开展具有特色,专业性强的常设性展览活动;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公益演出、传统文化、非遗文化等文化活动;
(三)开展普惠性的文化艺术辅导、研学、培训等活动。
第九条社会分馆申报设立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
申报设立社会分馆的,应由其运营管理主体向总馆提交社会分馆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对场馆面积、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服务能力和文化特色进行详细说明。
(二)专家评审
总馆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社会分馆设立申请书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内应包含不少于3名具有文化艺术及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三)提请审议
总馆应将社会分馆设立申请书及专家评审意见提请盐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议,形成审议结果。
(四)结果公示
审议通过后,总馆对社会分馆设立申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社会分馆并进行授牌。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社会分馆应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通过总馆配送、自主承办等方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分馆文化品牌惠及人民群众。
第十一条社会分馆应向公众免费开放,在醒目位置公示场馆开放时间、服务内容和其他应告知的注意事项。
社会分馆每周免费开放时间应不少于36小时,鼓励错时开放或延时开放。
第十二条社会分馆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措施、人员,保证社会分馆设施完好,确保公众安全。在举行群众文化活动时,应做好安全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分馆在盐田区范围内与学校、社区、企业、军营等单位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分馆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应统一使用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形象标识。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四条社会分馆应积极吸纳文化艺术人才参与到社会分馆服务中,组建不少于5人的文化志愿服务队伍。
第十五条社会分馆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总馆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社会分馆申请经费补助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
社会分馆以年为单位向总馆提交经费补助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本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计划;包括场馆基础条件、开展活动、服务人数及社会影响力等指标的申报材料。
(二)申请初审
总馆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对经费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评审组内应包含不少于3名具有文化艺术及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三)提请审议
总馆应将分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提请盐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议,形成审议结果。
(四)结果公示
审议通过后,总馆对社会分馆经费补助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组织实施
经公示无异议后,总馆与社会分馆签订补助经费项目合同,督促社会分馆根据合同约定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总馆每年对社会分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验收和考核评价,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社会分馆年度考核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考核合格者可延续其社会分馆资格,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社会分馆资格。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社会分馆资格,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项目、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材料取得补助经费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获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三)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四)不满足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要求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盐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授权盐田区文化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 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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