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 发布日期:2023-12-21
  • 名 称:关于《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

关于《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1

  《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进一步规范我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以下简称临时建筑)审批管理的基本办法。分总则、机构职责、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申请方式及审批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19条。对临时建筑审批过程中各单位的职责、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审查审批、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的印发及验收、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一、背景依据

  《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主要目的在于修订原《办法》中“区规土监察局负责临时用地……的受理、初审……”等关于临时用地以及国有未出让土地和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上的临时建设等相关规定。规范盐田区已出让土地的临时建设活动的受理、审批等流程,建立合法合规的审批制度,适应我区日渐增长的市政服务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需求。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以下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上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二)关于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等问题

  本办法第三章中明确规范了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申请原则,申请类型,建设规定,建设要求,使用期限,必须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第四章中明确规范了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主体期限,提前介入,申请材料,审查审批流程。

  (三)关于监督管理问题

  本办法第五章中明确规范了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临时建筑台账建立、日常监管等工作;同时将临时建筑台账等抄送相关单位。

  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已批准的临时建筑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提供消防技术支持。

  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管辖区内临时建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的、未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和到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依法进行查处。

  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的临时建筑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管,发现涉嫌违反规划行为的线索及时移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对到期临时建筑督促申请主体按规定进行拆除整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临时建筑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四)关于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标志牌

  临时建筑的申请主体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标志牌应包含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编号、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标志牌。

  (五)关于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违法获批的

  申请主体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建筑批准的,由原批准部门依法撤销批准的文件,相关的临时建筑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下载:

相关稿件:

解读专栏: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