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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0-11-12
  • 名 称:《盐田区涉港商事纠纷调解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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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涉港商事纠纷调解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2

  在国家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下,为加快推动“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建设,围绕“产业兴盐”战略,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盐田区推进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规划建设行动方案(2019-2022)》的要求,结合盐田区实际,区司法局制定了《盐田区涉港商事纠纷调解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商事调解规则》)。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盐田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商事领域交流日益频繁,同时涉港商事纠纷也相应增多,为了满足当事人对涉港商事纠纷解决多元化需求,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纠纷及时化解,服务和保障深港商事合作交流,促进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建设。在区委区政府提出“产业兴盐”的总体目标后,我局对照现有公共法律服务的体系架构,对比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商事调解规则》。《商事调解规则》落地后,将有效化解涉港商事纠纷,帮助涉港商事纠纷双方有效化解矛盾,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二、制定过程

  2020年5月,我局启动了《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工作。制定工作开始后,我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前海法院、前海管理局、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等在商事调解领域有丰富经验的机构进行调研,学习相关商事调解经验,并邀请了专家开展座谈会。同时我局借鉴了山东省、义乌市等其他省市在近年来在商事调解领域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等制定依据的情况下,对一些工作机制作了创新性的尝试,在8月形成了《商事调解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通过“盐田政府在线”对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公众意见1条,采纳0条。

  三、《商事调解规则》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商事调解规则》共有二十七条,包括目的、适用范围、调解原则、调解机制、选聘调解员等条款,其主要内容及亮点如下:

  (一)明确涉港商事纠纷范围

  《商事调解规则》第二条明确了涉港商事领域的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在涉港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货运物流、商业保险、海事以及其他涉港商事领域发生的纠纷。并进一步明确涉港商事领域的纠纷包括: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纠纷、港资企业之间的纠纷、港资企业与内地自然人、内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其他涉港商事纠纷。

  (二)提高调解员的选任门槛

  结合我区实际和涉港商事纠纷调解工作需要,《商事调解规则》规定深港公法中心坚持“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制保障”现代化纠纷解决理念,与具备资质条件的调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建设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基于涉港商事纠纷调解的特殊需要,专门设置针对调解员选聘的条件性规定,要求调解员需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熟悉普通话和粤语、熟悉内地或香港法律、具有五年以上商事调解工作经验等。

  (三)独创“1+1”联合调解模式

  《商事调解规则》独创“1+1”联合调解模式,让港籍调解员和内地籍调解员共同调解,力求高效、优质的化解矛盾。《商事调解规则》第九条规定调解由一名内地籍调解员和一名香港籍调解员共同主持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涉港公法中心提供的涉港商事纠纷调解员名册中协商选择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涉港公法中心在涉港商事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员名册中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四)灵活的调解方式

  《商事调解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时,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分别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等。

  (五)自主选择调解依据

  为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涉港商事纠纷及时化解,《商事调解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涉港商事纠纷调解,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依法选择适用香港地区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通行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六)特别设置禁止引用条款

  为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调解协议达成,《商事调解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就同一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陈述、方案和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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