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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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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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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涉港旅游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2

  在国家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下,为加快推动“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建设,围绕“产业兴盐”战略,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盐田区推进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规划建设行动方案(2019-2022)》的要求,结合盐田区实际,区司法局制定了《盐田区涉港旅游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盐田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间交流日益频繁,同时涉港旅游消费纠纷也相应增多,为了满足当事人对纠纷解决多元化需求,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纠纷及时化解,服务和保障深港合作交流,促进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建设。在区委区政府提出“产业兴盐”的总体目标后,我局对照现有公共法律服务的体系架构,对比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消费纠纷调解规则》。《消费纠纷调解规则》落地后,将有效化解旅游消费纠纷,帮助涉港旅游消费纠纷双方有效化解矛盾,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制定过程

  2020年5月,我局启动了《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的制定工作。制定工作开始后,我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前海法院前海管理局、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等在调解领域有丰富经验的机构进行调研,学习相关工作经验,并邀请了旅游消费纠纷调解方面的专家开展座谈会。同时我局广泛借鉴了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涉港消费纠纷解决模式和其他省市近年来在调解领域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等制定依据的情况下,对一些工作机制作了创新性的尝试,在8月形成了《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开始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通过“盐田政府在线”对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收到各部门意见6条,采纳4条;收到公众意见1条,采纳1条。

  三、《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消费纠纷调解规则》总共有十三条,包括目的、适用范围、调解原则等条款,其亮点包括:

  (一)明确《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的适用范围

  为明确涉港旅游消费纠纷调解适用范围,《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涉港旅游消费纠纷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则:纠纷发生地为盐田区,其中一方当事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纠纷发生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中一方当事人为盐田区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提高调解员的选任门槛

  结合我区实际和涉港旅游消费纠纷调解工作需要,《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由深港合作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的深港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盐田区内的涉港旅游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并基于涉港旅游消费纠纷调解的特殊需要,专门设置针对调解员选聘的条件性规定,要求调解员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普通话和粤语、熟悉内地或香港法律、具有旅游消费纠纷调解实务经验等。

  (三)独创“1+1”联合调解模式

  《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独创“1+1”联合调解模式,让港籍调解员和内地籍调解员共同调解,力求高效、优质的化解矛盾。《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第七条规定一般案件由一名内地籍调解员和一名香港籍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多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在调委会提供的涉港旅游消费纠纷调解员名册中协商选择调解员主持调解。协商不成的,由调委会在涉港旅游消费纠纷调解员名册中指定一名内地籍人民调解员和一名香港籍人民调解员共同主持调解。

  (四)部门联动、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基于我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比邻而居的特殊地理位置,针对部分内地消费者在香港发生旅游消费纠纷未在香港投诉处理的情况,《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第八条专门规定对于符合调解条件但发生在香港一侧的旅游消费纠纷,调委会应及时将调解申请移交至盐田区消费者委员会,由其根据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和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签订的协议移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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