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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盐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3-10-11
  • 名 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1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广东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粤教基〔2022〕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深教规〔2022〕3号)《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深教规〔2022〕7号)《深圳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深教〔2023〕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盐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区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社会捐赠。上级部门下拨的学前教育相关经费,纳入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遵循公益导向、突出重点、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经费使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象包括:

  (一)在盐田区正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

  (二)在盐田区正式登记注册幼儿园工作的保教人员。

  (三)在盐田区正式登记注册幼儿园在册就读的适龄幼儿。

  (四)开展幼小衔接实践的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五条 专项经费以补助、奖励、资助等方式,促进辖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优化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提升办学水平、保障适龄幼儿就读,促进辖区学前教育依法依规、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专项经费用于幼儿园的项目包括: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根据幼儿园核定规模(实际招生规模小于核定规模的,按实际规模计算),按照《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深圳市盐田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经费扶持。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园、示范园创建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加等级园、示范性幼儿园督导评估,按接受评估前两年内创建投入资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补助。区级、市级、省级园评估最高补助额度分别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示范性幼儿园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综合性教育督导评估,由区教育局根据级别酌情确定补助额度,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督导评估或复评奖励。其中,通过评估的规范化幼儿园奖励3万元、区级园奖励5万元、市级园奖励10万元、省级园奖励20万元;通过区、市、省级复评的幼儿园,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获得“深圳市示范性幼儿园”称号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综合性教育督导评估称号的,由区教育局根据级别酌情确定奖励额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四)年度办园达标奖励。对通过年度检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根据园所办学规模,其中6个班以下的给予1万元奖励,6个班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五)名师工作室项目资助。经区级认定的名师工作室,在其工作周期内,每个工作室按照每年5万元的标准资助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统一核拨或划转经费指标至主持人所在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主要用于购置工作设备、参考资料、聘请专家、课题研究、业务培训、考察学习、成果鉴定和发布推广等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六)实践研究项目资助。鼓励各幼儿园发挥优势,在综合管理、课程教学、健康教育、卫生保健及家园共育等方面打造学前教育质量品牌。设置实践研究项目,每个项目研究经费按照5万元/年予以资助。

  第七条 专项经费用于保教人员(含教师、保健人员和保育员,下同)的项目包括:

  (一)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对在我市幼儿园连续从教满3年以上的,且在我区幼儿园从教满1年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发放从教津贴,发放标准为:连续从教满3年的,每人每月450元;自3年以上每满1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增加金额累计至从教满10年止;10年以上的,按照从教满10年计发。

  (二)名优园长、教师津贴。对我区公、民办幼儿园保教人员获评市级学前教育“苗圃工程”名师及培养对象、基础教育系统名师的,任期内分层设津贴,其中名园长按照2.4万元/年/人,教科研专家、名教师、名班主任按照1.8万元/年/人,骨干园长、教科研骨干、骨干教师按照1.2万元/年/人,教坛新秀按照1万元/年/人的标准发放津贴;对我区公、民办幼儿园保教人员获评区级“名师工程”名师的,任期内分层设津贴,其中名园长按照1.5万元/年/人,教科研专家、名教师、名班主任按照1.2万元/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按照1万元/年/人的标准发放津贴。同一年度同类不同级别的津贴,按“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管理办法实施前获评的保教人员,如还在任期内的,按照剩余任期年限予以发放津贴至任期结束。

  (三)保教人员岗位培训补助。对在我区幼儿园工作的保教人员,参加由区教育局批准或组织的岗位培训、专业培训,按不低于1000元/人/年的标准编制经费预算。

  (四)保教人员学历补助。对在我区幼儿园工作且符合条件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发放学历补助。

  1.学历提升补助。对在我区幼儿园任职的非编制保教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含专升本),每人按10000元发放学历提升奖励,在盐工作期间仅可享受一次,补助分三年发放,其中第一年发放4000元,第二、三年各发放3000元。同一年度同类不同级别的奖励,按“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2.学历年度补助。对在我区幼儿园任职满1年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发放学历年度补助。具有大专学历的每年发放补助3000元,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每年发放补助6000元(保健人员以医学相关专业为准,下同);具有本科学历的每年发放补助8000元,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每年发放补助10000元,同时具有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的每年发放补助12000元,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每年发放补助15000元;具有研究生学历每年发放补助22000元,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每年发放补助25000元,同时具有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的每年发放补助30000元,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每年发放补助35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年发放补助50000元,其中学前教育专业的每年发放补助60000元。

  (五)奖励学前教育教学竞赛活动优胜者。保教人员参加各级教育行政主管和业务部门举办的教学竞赛获得奖项的,参照中小学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专项经费用于适龄幼儿的,包括以下项目,申请人仅可选择其中一项申请。

  (一)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对在辖区幼儿园在册就读的深圳户籍和符合我市人口管理工作规定的非深户籍3-6岁在园儿童提供健康成长补贴,补贴办法及标准依据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教费资助。对在辖区幼儿园在册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助家庭)的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资助办法及标准依据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生活费补助。对在辖区幼儿园在册就读的外市户籍建档立卡的儿童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办法及标准依据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经费用于以下其他学前教育项目:

  (一)对辖区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进行资助。区教育局每年按教育教学科研活动需要编制经费使用计划。

  (二)扶持学前教育优才计划。探索建立人才培养储备机制,逐步形成我区学前教育人才培养补充机制。区教育局每年据实编制经费使用计划。

  (三)对组织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的幼儿园进行资助。

  (四)学前教育管理经费,包括区教育局发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信息、组织项目评审、开展年度检查、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专项研究、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学前教育宣传、招生管理等。

  (五)对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化治理进行资助。

  (六)对开展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的幼儿园进行资助。

  (七)对面向2-3岁婴幼儿开设托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资助。

  (八)对开展幼小衔接实践的单位进行资助。

  (九)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学前教育发展项目。

  以上学前教育项目具体办法及标准按国家、省、市政策或区政府意见执行。同一年度同类不同级别的奖励或补助,按“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申请专项经费,应签订民办幼儿园、区教育局、银行“三方共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经费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申报要求向区教育局递交专项经费申请资料,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和准确,并切实做到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个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统一申请。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根据项目要求对各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由区教育局按区财政相关要求拨付经费。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区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分工与职责,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使用专项经费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区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单位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作为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在编报预算的同时应同步编报项目绩效目标,并以绩效目标为依据做好绩效监控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安全,按要求定期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单位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和举办者回报等。

  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对幼儿园资产进行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在申请专项经费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审计,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缓拨、停拨或收回专项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主要招收深圳户籍和符合我市人口管理政策的辖区适龄儿童,通过规范化幼儿园及以上等级督导验收,保教质量有保障,保教费上限接受政府指导并在规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民办幼儿园。其中,政府产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上限不高于1100元/月,全园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70%;非政府产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上限不高于1400元/月,全园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公办幼儿园纳入普惠性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教育局根据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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