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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调解故事│爱宠不幸离世,人民调解+心理疏导促纠纷化解

来源:盐田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4-15

  张某在盐田区某宠物医院对其宠物猫进行节育手术。术前,宠物医生建议张某要给猫做详细的检查。张某认为宠物猫节育只是个很平常的小手术,没必要再花费术前检查等费用,于是拒绝宠物医生的建议。随后,张某在宠物医生指引下签署了麻醉协议。宠物猫在注射麻醉药时慢慢开始抽搐、舌头发黑、口吐白沫,宠物医生立即把剩余麻醉药拔出,对宠物猫进行急救,不幸的是,宠物猫最终还是没有抢救过来。张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屡次到某宠物医院扰乱正常经营,要宠物医院给自己一个说法。宠物医院负责人认为宠物医生在手术前已提前向张某告知风险,张某也拒绝了术前检查的建议以及签署了麻醉协议,院方并无重大医疗失误和过错,遂寻求深圳市盐田区某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帮助,希望能妥善解决问题。

  调委会安排了调解员卓丽嫙和心理咨询师等4名工作人员跟进该案件。卓丽嫙是一名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已从事调解工作7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一百余宗,个人编写的调解案例曾入选司法部案例库。调委会希望能凭借卓丽嫙丰富的调解经验,妥善处理这一复杂事件。心理咨询师经过科学评估,表示张某并无太大的心理障碍,只是暂时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于是,卓丽嫙便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调解此案。

  张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现医疗事故,医疗损害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卓丽嫙现场普法,宠物身上的“医疗纠纷”并不能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故不适用,赔偿精神损失、医疗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社区法律顾问也提出,张某寻求赔偿有两条法律可依据,一是张某将宠物送医,实际上是与宠物医院形成了合同关系,发生宠物医疗纠纷可以认为是一种消费纠纷,不是医疗纠纷,张某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二是宠物作为张某的个人私人财产,可以选择以其“财物”受到损害为由,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张某对此表示认可,不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医疗赔偿,但要求宠物医院赔偿“财物”损失。

  随后,卓丽嫙对院方展开调解流程。宠物医院则认为这是一场正常进行的手术,医院及宠物医生资质都是齐全的,术前也建议张某要给猫做术前详细检查,是张某贪图省事自己拒绝的,宠物医生也只能听从张某的选择。同时,张某也签署了麻醉协议,其中就有风险提示,宠物医生也当场作了风险提示。因此,宠物医院认为院方不存在任何的责任。对此,卓丽嫙再次进行现场普法,她表示,宠物属于公民的“财物”范畴,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张某要求对财务损失进行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终,宠物医院同意对张某作出赔偿。

  经过调解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张某与院方达成协议:由院方一次性补偿宠物猫饲养人张某人民币4000元,并按照死亡宠物尸体相关处理流程,对宠物猫尸体进行处置。

  在这起案件中,调解员卓丽嫙将心比心,打开了宠物主人张某内心的枷锁,后又认真对调解双方进行现场普法,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卓丽嫙不仅完成了调解任务,又承担了“普法员”角色,为基层普法工作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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