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某声称其于2021年1月12日上班期间在公司周转仓摔伤,次日请假自行前往珠海市某区人民医院就诊,诊断其为右尺骨鹰嘴骨折。2021年1月19日,李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李某在受伤当天并未向公司说明其发生工伤事故及其受伤程度、时间、地点、过程,无其他员工目睹其受伤经过,请假时未向其主管说明是在公司内受伤,结合李某工作内容及环境,并不存在受伤的可能性,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伤情是于2021年1月12日在公司上班时发生并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错误。故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向复议机关提交的复议答复书中主张,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情况证实,李某于2021年1月12日正常上班,上班期间未离开公司,受伤前仍搬运过较大件的物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联系公司提交当天的监控录像,但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提供,虽然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不认为是工伤,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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