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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典型案例:王华某诉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深圳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来源:盐田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23-03-24

  裁判要旨:私自登录他人家庭监控软件偷窥其生活,并将他人殴打子女的视频剪辑后在网络散布传播,属于偷窥、散布他人隐私,应予治安处罚。即使他人虐待儿童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亦应按法律规定的途径方式进行检举、控告。

  一、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区人民政府

  二、主要事实

  案外人刘某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均系未成年人。刘某在案外人钟某的手机上下载监控软件以查看刘某家中情况。钟某猜出刘某的监控软件密码登录查看刘某家庭情况。2018年10月,王华某和钟某多次登录该监控软件查看刘某家庭情况。王华某下载部分视频进行剪辑合成。2018年12月22日,王华某给刘某打电话,要求其归还钟某的QQ密码,否则将刘某夫妻虐待女儿的视频发布到网上。因索要未果,王华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刘某夫妻殴打女儿视频。后视频被广泛转发传播。2018年12月23日,刘某因视频被网上发布一事报案。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认定王华某偷窥、散布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及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王华某罚款伍佰元。深圳市某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王华某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1.撤销某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撤销深圳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王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某派出所提交的视频资料、询问笔录、王华某手机上留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王华某多次登录家庭监控软件偷窥刘某的家庭生活,并在索要QQ密码未果的情况下,将刘某夫妻殴打女儿的视频剪辑合成后在网络散布以至被广泛传播,且在网上发布前未对女童的面部进行特殊处理以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某派出所据此认定王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偷窥、散布他人隐私;某派出所同时认定王华某具有立功表现,遂对其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得当。深圳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其作出维持某派出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亦合法。

  王华某称其最早于2018年10月16日即发布涉案视频,其公布视频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正义之举,并不是为了报复刘某,并没有侵犯他人隐私。首先,王华某在某派出所询问时、一审询问调查时及二审询问调查时所称最早发布涉案视频的时间均不一致,其提供的网站截图无法证实其真实性,王华某关于其在2018年10月16日即发布涉案视频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其次,王华某及钟某在两人的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发布涉案视频是因为索要QQ账号密码未果而报复刘某,王华某多次登录家庭监控软件偷窥刘某家庭生活并剪辑合成视频发布,源于私人纠纷,王华某既明确知晓涉案视频中的殴打女童者是刘某夫妻,也明确知晓被殴打的儿童是刘某的女儿。此种情况下,王华某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而是借由网络传播的方式散布以对刘某进行报复;再次,王华某公布涉案视频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制止虐待儿童违法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积极作用,某派出所在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此予以考量,认定原告具有立功情节,从而在处罚幅度上适用了较低的处罚标准,其量罚适当,应予支持;最后,王华某在网上传播涉案视频时未对女童面部进行保护处理,以至于涉案女童的个人身份、家庭情况被大众识别,其个人遭遇被广为传播,而该遭遇却正是未成年人重要且尤需保护的个人经历,如果仅仅由于虐待儿童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即不考虑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这一法律价值追求,在明知被殴打儿童身份的情况下仍无视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及方式而任意散布,则无疑与法律保护的全面性和整体性原则相悖。一定程度上,这种在网络散布其隐私的行为还进一步加深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此,王华某关于其系公益人士及其发布涉案视频并非出于报复且该视频不属于隐私的主张,不予采信。

  五、专家点评

  胡兴建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标的也非巨大,但因其涉及诸多人们非常关注的法律热点,如通过网络侵犯别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深入挖掘,能够看到本案所展示的现代法律与社会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首先是通过网络侵犯别人隐私的问题。在网络时代之前,院墙、房门等实体性的界限构成了个人隐私的屏障,窥探、侵犯别人隐私需要冲破这些实体性的界限,这个过程往往伴随着易于被觉察的、甚至是暴力的行为。在网络时代,互联网犹如信息高速公路,所有终端犹如高速公路旁边的一所所房屋,房屋中装满着各种数据,所有数据均可共享。为了保护数据,人们也会给数据房屋设置开启方式,比如登录名和密码。因此只要知晓登录名和密码,就可以窥探数据房屋中的数据。与传统侵犯隐私的行为相比,这种行为更加隐蔽,难以察觉。本案中,钟某因猜到刘某家中监控软件的登录密码,进而窥探他人隐私。个人空间最集中体现了隐私的特征,个人空间不受侵犯最好诠释了现代人的自由。网络时代,因为数据共享的特征,个人隐私更易受到侵犯,因此不可随意侵犯他人隐私是法律适用的底线,必须坚守。中院判决坚守底线,明确支持某派出所“认定王华某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属于偷窥、散布他人隐私”。

  其次,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在传统社会中,以家庭为核心构建的社会结构会强化家长对于子女的支配、甚至所有关系,在此情况下,家长对于子女的管教、甚至打骂的暴力行为不会成为社会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自主性得以加强,个体除了是家庭的成员外,还是国家的公民。在现代政治哲学中,个体的首要身份是公民,是共同体的一员,家庭中的成长只是暂时的,个体的健康成长是共同体竞争力的基础。在一些国家中,如果发现父母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家暴等行为,甚至会被剥夺监护权。近年来,随着公民意识的培养、现代教育理念的传播,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关注,一些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甚至会成为社会的热点,如“南京虐童案”等。本案中,同样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上诉人甚至就是以发现“打小孩的视频”为由为自己窥探他人的隐私辩解。中院审理支持某派出所将王礼华发现“打小孩的视频”认定为立功表现,但同时也明确指出“在网上发布前未对女童的面部进行特殊处理以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

  再次,关于司法与社会热点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发达的媒体将社会关注的热点放到聚光灯下,一些热点甚至会引起舆论浪潮。互联网的发达,自媒体的兴起,进一步增加了舆论的不可控性,“蝴蝶效应”很容易从可能演变为现实,社会热点问题转变为舆论风暴,这些舆论风暴会成为分裂社会的因素,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酵母。因为自身的性质,这些热点问题中的一些会进入法律轨道、司法程序。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就会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果审理和判决出现偏差,没能有效化解其中的争论焦点,那么舆论导致的争论与分化将更加严重,一如“彭宇案”所引发的社会争论。司法不仅是社会正义最后支撑,而且还是引导社会舆论,弥合社会争论的最后防线。公正司法的关键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中,案件的上诉人王华某在采访中自称为“职业公益人”,在其周围有一个庞大的群体,他只要能发这个视频,就能保证3000+的人帮他转发,能够引爆这个事情。之后,事态的发展甚至比他预想的还要严重,一天之内就有2亿人次观看过这个视频。之后的上诉中,王华某又提出一些极具话题性的意见,如“询问笔录更改”“受到胁迫作出与事实不同的询问笔录”“某派出所捏造报案材料”等等。如果之后的审理与判决没有处理好,给出事实与证据支撑的理由,那么上述那些极具话题性的意见加上事件本身的高关注度,必然会再一次引发舆论浪潮。中院的判决对上诉人的所有疑问和意见都给予了明确回答,有效平息了舆论,必然也能够形成正面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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