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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退职职工应当享受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

来源:发布时间:2015-04-13

  【要点提示】

  本案是一起因“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在的企业进行破产安置时,因申请人“不属法定退休情形”,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笔者从有关法律规定入手,对企业退职职工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案情】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原是某县化工企业职工。2006年,申请人因身体健康原因经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批准退职。2009年,该化工企业决定提前解散,进行清算。被申请人成立企业破产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统一的职工安置政策,出台了职工安置办法。根据以上政策和办法,申请人等企业退职职工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8年参加工作,2006年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给申请人发放了退职证,现申请人依法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人只有一个男孩,按规定应当享有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但所在企业破产领导小组给企业其他退休人员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却未给申请人发放,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规定,退职职工不应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

  【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是企业职工,且只有一个子女,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应当享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权利。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一次性发放。本案申请人于1965年出生,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申请人暂时不能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企业退职职工能否享受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于法律规定相对原则,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对法律理解截然不同。

  一、行政机关的观点

  行政机关认为,根据《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职工退休与退职属于不同的两种形式,法定条件和待遇有明显区别,二者不能混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一次性发放。根据规定,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才享受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退职职工不属“在职”职工范围且不能“退休”。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观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规定,“企业职工”与“独生子女”是申请人享受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前提条件和根本要件,决定了“是否发”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是企业职工,且只有一个子女,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符合享受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法定的“本质”要件,应当享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权利。《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关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发放”的规定是对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具体化规定,是申请人享受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形式”要件,决定了“如何发”的问题。很显然,本质要件决定形式要件。本案中,申请人“应当发”,但具体到“如何发”问题,根据现有规定,因为申请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暂时不能发放,但这并不意味着永远剥夺了申请人享受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权利。另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如果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已经破产、关闭的,有关费用是由同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的,足可以保证申请人实现权利。

  三、办案体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山东省为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项计划生育保障制度,是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具体措施。企业独生子女职工无论退职、退休都遵守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应当获得国家的奖励,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这是国家立法的根本,也是社会管理的根本,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立足于这个根本进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才不会出现执法偏差。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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