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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80075443932/2022-0009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6-13
名称: 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13
主题词: 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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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3  浏览次数:-
(根据民政部、省市民政部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服务机构:

  根据民政部、省市民政部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安排

  2022年5月至12月。

  三、监管任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为已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四、监管举措

  (一)登记时落实告知承诺要求。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自2022年6月1日起,新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应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附件1),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附件2)。

  (二)社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社会服务机构应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对照监管任务进行自查整改,请于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表(附件3)提交到邮箱2291401800@qq.com。如在自查中发现需整改情况,须在8月31日前完成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资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三)在2021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规定,区民政部门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辖区内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财务抽审,并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

             3. 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自查情况表

             4. 盐田区社会服务机构名单

 盐田区民政局

 2022年6月10日

  (联系人:安文豪,联系电话:22320316)


附件:

1.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docx

2.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docx

3.附件3.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自查情况表.docx

4.附件4.盐田区社会服务机构名单.doc